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激励本科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教育厅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20〕28号)和《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学生资助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苏教助〔2021〕1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校二年级及以上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六)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专业学习成绩在本班级(年级、专业)前10%(含10%),且至少获得《扬州大学本科生素质测评及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第六条(四)—(十)中的两项特长奖。
对于学习成绩未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者(含30%),如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也可申请,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具体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五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评审程序及办法。
(一)根据国家奖学金的名额,按一定的比例确定我校申报名额并分配至各学院。
(二)各学院组织学生进行申报、初审、报送材料。
(三)学生工作部(处)汇总、预审。
(四)学生工作领导小组采取差额投票的方式进行评审,必要时可组织申报者进行答辩。
(五)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六)报校领导审定。
(七)报省教育厅。
第七条 学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通过打卡发放的形式,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扬州大学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暂行)》(扬大学〔2007〕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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