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教育厅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20〕28号)和《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学生资助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苏教助〔202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普通本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由学生工作部(处)组织实施。上级主管部门名额下达后,学生工作部(处)根据各学院参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统筹兼顾,将名额分配到学院。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见附表)。
第八条 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根据学校分配的名额指标,对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和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负责本院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初评工作。初评工作应包含政策宣传、学生申请、学院审核、研究评定、公示、上报学校等程序,其中,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九条 学生工作部(处)汇总、审核各学院初评结果后,报校学生工作资助领导小组审定,并在每年11月15日前,将评定结果上报省教育厅。
第十条 学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通过打卡发放的形式,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各学院要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相关职能部门要及时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审核发放,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扬州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暂行)(扬大学〔2007〕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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