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教育厅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20〕28号)和《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学生资助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苏教助〔202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日制普通本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根据实际情况在每生每年2000—4500元范围内确定发放,资助人数和发放金额应与分配指标一致。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学生工作部(处)组织实施。
第七条 上级相关部门下达国家助学金的资助金额后,学生工作部(处)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统筹兼顾,将名额分配到各学院。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国家助学金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江苏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暨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见附表)。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九条 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根据学校分配的名额指标,对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和助学金申请条件,负责本院学生国家助学金的初评工作。学院初评工作应包含政策宣传、学生申请、学院审核、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建议名单及资助档次、上报学校等程序。
第十条 学生工作部(处)对各学院国家助学金初评情况进行汇总和进一步审核,报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学校每年11月15日前,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扬州大学国家助学金评定实施细则(暂行)》(扬大学〔2007〕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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