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和《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教助〔2019〕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全日制普通在籍学生(含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原则是: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平;
(二)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
(三)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
(四)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一)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具体负责组织、管理认定工作。
(二)各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为组长,班主任、辅导员代表等相关人员参加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三)各年级(专业或班级)成立以班主任为组长,辅导员、学生代表等为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开展民主评议工作。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 10%。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须在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一)学生属于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孤儿、困境儿童、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残联认定的残疾人及残疾人子女、工会组织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子女等。
(二)学生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
(三)学生户籍所在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所在地的物价水平和学校收费标准。
(四)学生家庭收入和资产、负债状况。
(五)学生家庭赡养老人和抚养其他就学子女等负担情况,劳动力文化和职业、收入情况,家庭成员健康状况。
(六)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合理性。
(七)学生本人健康状况等。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等级。
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或残疾等级,设置特别困难、比较困难、一般困难三级。
特别困难,主要指学生及其家庭没有能力提供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
比较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仅能提供其在校期间部分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其余部分需要依靠国家资助政策补充。
一般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能提供大部分,但尚不能完全提供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学校在新学年开学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一)提前告知。学校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江苏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暨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放《申请表》,同时做好大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二)学生申请。学生自愿如实填写《申请表》,并提出认定申请。学生应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下列三种情况可附相关证明材料:①属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困境儿童、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残疾人及残疾人子女、特困职工家庭子女等;②已在上一学段经学校认定并获得国家教育资助的学生;③在该学段就读期间已经学校认定并获得国家教育资助,再次申请的学生。
(三)学校认定。①新学年开学时,年级(专业或班级)学生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回收学生填写的《申请表》,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表》,统筹考虑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专业或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②学院认定工作组负责汇总审核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提出的学生名单,报学生资助中心核准。③学生资助中心负责核准和汇总各学院学生名单,提出全校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四)结果公示。各学院采取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及等级,接受监督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结束及时去除信息。
(五)建档备案。学生资助中心根据最后确定的本校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建立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九条 学校和学院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
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并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扬州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各学院应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应及时告知学院做出相应调整。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有效期为一学年。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实施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扬州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扬大学工〔2018〕6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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