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留校察看期满达到解除条件的,应向学校提出解除留校察看期的书面申请,填写《扬州大学学生处分评议表》,由所在班级、班主任对学生留校察看期的表现作鉴定。然后由所在院系提出意见,院分管领导签字盖公章,属教务处处分的将材料送教务处,属学生工作处处分的将材料送校学生工作处研究核实,报校分管领导批准后发文。
职能部门:学生处学生事务管理科(荷花池校区大学生活动中心三楼)、教务处教务管理科
电话:87991357 87991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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