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大学学生校外居住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学生住宿管理,规范学生校外居住的审批程序,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学生的人身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校全日制学生原则上均由学校统一安排在指定的学生公寓内住宿,特殊情况下经学校审批同意可以校外居住。校外居住分为走读和校外租住两种情况。
第三条学生申请走读的手续办理。
(一)申请走读的学生,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家庭住扬州市区且居住地离学校较近的;
2、亲戚住扬州市区且居住地离学校较近,并经学生家长授权同意住在亲戚家的。
(二)申请程序
1、学生本人及家长到所在学院办理申请手续,填写《扬州大学本科生走读(校外租住)申请表》或《扬州大学研究生走读(校外居住)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供学生家长身份证、户口簿等证件,提交所在学院。居住在亲戚家中且家长不能到校办理手续的,由学生及亲戚到所在学院办理申请手续,并提供家长出具的委托书、亲戚的身份证和户口薄等证件,提交所在学院。《申请表》中家长意见栏由学生亲戚代为签署。
2、学院对学生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填写《扬州大学本科生走读(校外租住)申请汇总表》或《扬州大学研究生走读(校外租住)申请汇总表》,连同《申请表》集中报学工处(研工部)审批。
3、学工处或研工部审批同意后,学生到校区公寓办、公寓服务中心、财务处办理相关手续。
4、《申请表》一式五份,学工处(研工部)、财务处、校区公寓办、学院、学生本人各保存一份。
5、申请走读手续办结后,学生(除新生外)须在两周内搬出寝室,并退还寝室钥匙,配合公寓管理部门,完成所用家具等物品的清点工作。特殊原因不能搬出者,可向公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物品临时存放手续。
第四条学生申请校外租住的手续办理。
(一)申请校外租住的学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因病需住在校外单独护理、调养或隔离治疗且有专人陪护的;
2、因教学工作(如科研或实习等)需要,由学院安排须离开扬州赴外地较长时间的;
3、其他特殊原因。
(二)申请程序
1、学生本人及家长到所在学院办理申请手续,填写《扬州大学本科生走读(校外租住)申请表》或《扬州大学研究生走读(校外租住)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同时需向学院提交房东的身份证、户口簿、房产证、医院病历(学院科研、实习证明)等材料。因教学工作需要申请校外租住的,家长可以不来学校,由班主任和家长联系后代为办理相关手续。
2、学院对学生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填写《扬州大学本科生走读(校外租住)申请汇总表》或《扬州大学研究生走读(校外租住)申请汇总表》,连同《申请表》集中报学工处(研工部)审批。
3、《申请表》一式五份,学工处(研工部)、财务处、校区公寓办、学院、学生本人各保存一份。
4、申请校外租住的手续办结后,学生须在两周内搬出寝室,并退还寝室钥匙,配合公寓管理部门,完成所用家具等物品的清点工作。特殊原因不能搬出者,可向公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物品临时存放手续。
第五条新生申请走读,应在入学报到时提出申请,二周内办完审批手续;其他年级学生申请走读的原则上须在暑假前一个月内提出申请,在暑假前办完审批手续。校外租住的手续办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办理。有关费用收取按照学校财务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已办理走读或校外租住手续的学生申请回校住宿的,应当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安排,并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住宿费。办理走读或校外租住手续原则上以一学期或一学年为期限,走读或校外租住期满后,学生应当及时到所在学院办理回校住宿手续,按期回校住宿。在走读或校外租住期满后仍需走读或校外租住者,应当重新办理走读或校外租住申请手续。
第七条校外租住的学生,应定期与班主任、辅导员联系,告知校外租住情况。若校外租住地址或联系方式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告知家长、班主任、辅导员备案。
第八条各学院应当加强对本学院校外租住学生的教育、引导和管理,了解学生校外租住期间的情况,加强与学生家长的联系,并建立相关档案。
第九条凡未经允许不在校内住宿的学生,按照《扬州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条例》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十条本办法适用于在籍全日制学生。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扬州大学本科生校外居住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