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试行)
第—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籍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成教生参照执行。
第三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处分学生,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四条 对有违反本办法的学生,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违纪事实,认识深刻,悔改表现突出的;
(二)能主动检举他人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六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从重处分:
(一)违法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事实,态度恶劣者;
(二)对检举人、证人、调查人员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者;
(三)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者;
(四)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者;
(五)第二次以上须受处分者;
(六)其他可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七条 在评奖学年内受处分者不得参评奖学金及获得各种荣誉称号。
第二章 违纪行为及处分
第八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者,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未获批准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书写、张贴、散发危害国家安全和声誉的标语、传单等宣传品,经教育、劝阻不改或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违反外事纪律或规定,做出有损国格、人格行为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违反网络管理规定,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编造或者传播虚假信息、有害信息,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参与非法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者,尚未达到追究刑事责任或治安处罚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者,尚未达到追究刑事责任或治安处罚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有吸毒行为,尚未达到刑事处罚或治安处罚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或威胁他人及妨碍他人通讯自由,尚未达到刑事处罚或治安处罚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弄虚作假,伪造证件,欺骗组织,包庇坏人,尚未达到刑事处罚或治安处罚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盗窃、诈骗、侵吞公私财物者,视其作案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其案值在5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案值在500元至1000元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案值在10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有盗窃、诈骗、侵吞行为但未遂,尚未达到刑事处罚或治安处罚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故意损坏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根据损坏财物的实际价值,视情节,参照第二十一条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三条 打架斗殴者,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打架斗殴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参与聚众斗殴、持械行凶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对上述两项的策划者(不论本人是否在现场)、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虽未动手打人,但在现场起哄或故意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四条 酗酒或酒后滋事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在学校内组织或参与宗教活动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参与赌博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组织赌博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到一定学时者,视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本科生:旷课10—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旷课20—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旷课30—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旷课40—5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旷课60学时以上者,根据学籍管理规定,按退学处理。)
(二)研究生:旷课10—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旷课20—2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旷课30学时以上者,根据学籍管理规定,按退学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未经请假离校或请假逾期未归一周以下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一周以上、两周以下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两周以上者,根据学籍管理规定,按退学处理。)
第二十九条 考试违纪依照《扬州大学考场规则与考核违纪处分规定》给予处分。
第三十条 存在违反《扬州大学学生公寓管理规定》行为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确应给予处分的,可参照相近条款给予处分。
第三章 违纪处分的权限及程序
第三十二条 违纪处分的权限:
(一)对本科生违纪行为的处理,属日常行为的由学生工作部(处)会同教务处及学生所在学院处理;属学籍管理的由教务处会同学生工作部(处)及学生所在学院处理;涉及研究生的由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会同学生所在学院处理;涉及不同学院和校外违纪事件,由校主管部门牵头处理。
(二)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学校授权学院批准,并报校主管部门备案;留校察看处分,由学院提出,校主管部门审议,报校主管领导批准;开除学籍处分,由学院提出,校主管部门审议,经校主管领导同意,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报江苏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三条 违纪处分的程序:
(一)学生所在学院或有关部门对学生违纪情况进行调查取证;
(二)依据有关规定,由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安排人员负责与违纪学生谈话,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根据相关规定讨论,做出处分决定或提出处分意见并填写《扬州大学违纪学生处分登记表》。
(三)在对违纪学生作出处分决定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学生陈述和申辩属认知偏差或无正当理由的,学生所在学院应做好解释工作;处分决定书与事实和定性确有偏差的,应予复查、补证或重新取证。
(四)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学生的基本信息;
2.作出处分的事实和依据;
3.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4.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5.其他必要内容。
(五)处理、处分决定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以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三十四条 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依据《扬州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提出申诉。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四章 违纪学生的教育管理
第三十五条 处分决定书送达后,学生所在学院应及时通报学生家长或监护人(通报必须记录备案)。同时,学院有关人员要与受处分的学生谈话,进一步帮助其提高认识。
第三十六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处分期限自学校发文之日起计算。处分期限到期后,学生按相关程序申请解除处分。解除学生处分定期集中办理,解除处分日期按处分到期之日计算。
解除处分的程序:学生填写解除处分申请表,班级签署意见,所在学院审议,经主管部门审核,报主管校领导决定。
第三十七条 对学生所作的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应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八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离开学校。其档案退回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九条 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关于处分界限和幅度的“以上”或“以下”均含本级在内。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扬州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条例》(扬大学〔2005〕17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