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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扬州大学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2017-07-07 23:22:30

       作者:学工处

    阅读:140

    [摘要] 扬州大学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第一条 学生公寓是学生日常学习与生活的重要场所,是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工作和素质教育的重要阵地。为维护学生公寓正常的学习和生活秩序,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学生公寓资源由学生处统筹安排

    扬州大学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第一条  学生公寓是学生日常学习与生活的重要场所,是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工作和素质教育的重要阵地。为维护学生公寓正常的学习和生活秩序,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公寓资源由学生处统筹安排和调配,学生住宿实行按专业、班级相对集中的原则,公寓服务中心、各学院负责学生住宿方案的落实。

    第三条  公寓服务中心是学生公寓的管理服务部门,负责学生公寓管理、设施维护、日常服务工作;学生处负责对学生公寓管理服务工作进行指导、协调、检查和考核;各学院负责学生教育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入住学生必须按住宿标准交纳住宿费,住宿费按学年收取。学生公寓用水用电实行定额供给,超额自费。

            第五条  学生应按指定的公寓楼、房间、床位住宿,未经批准不得私自调换。学生公寓因维修、改造需要对寝室进行调整时,住宿生应服从统一安排,按时搬迁。学院遇特殊情况需整体调整寝室时,必须向学生处申请,批准后方可调整。

           第六条  学生休学、退学、毕业时,到各校区公寓办办理退宿手续,出国及外出交流学生参照申请走读办理相关手续。在办理离校手续一周内必须搬离、腾空原入住寝室的床位,并退还寝室钥匙、家具等物品。

           第七条  严禁学生私自校外租房住宿,因特殊原因要求在校外住宿者,必须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一)家庭或亲戚住扬州市区且居住地离学校较近的学生,可申请走读;

          (二)因病治疗或者其它特殊原因确需校外居住的;整学年到外地做实验、科研的研究生,可申请校外住宿;

          (三)学生走读或校外住宿,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生及家长向学校提交有关责任书(必要时需公证),班主任、导师签字,学院审核,学生处审批;

          (四)新生申请走读或校外住宿,在入学报到时提出申请,一周内办完审批手续;其他年级学生须在暑假前一个月内提出申请,在暑假前办完审批手续,腾空原入住寝室的床位,并退还寝室钥匙、家具等物品。

           第八条  住宿生应严格遵守学校作息制度,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讲究文明礼貌,遵守文明公约,自觉维护学生公寓区正常的生活秩序。

          (一)按时起床、归宿、就寝、熄灯。严禁夜不归宿。熄灯后要保持安静,不得大声喧哗、播放音响及进行其他妨碍他人休息的活动;

          (二)公寓楼内禁止喝酒、吸烟、起哄、斗殴、摔扔酒瓶杂物等;

          (三)不得在公寓区及走廊内打球、摆放杂物。自行车按规定场所停放;

          (四)禁止在学生公寓区内饲养动物;

          (五)未经允许,不得在学生公寓区从事各种经营活动或广告宣传活动。

           第九条  住宿生应遵守学生公寓卫生管理制度,自觉维护公共场所卫生环境,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一)保持室内整齐清洁,寝室卫生定期检查和考核;不乱扔乱抛纸屑、果皮,垃圾按指定地点放置,学习和生活用品摆放整齐;

          (二)严禁往窗外、走廊、水池等公共场所乱抛杂物、倒剩饭菜、泼水,不乱涂乱画,不随地吐痰。

           第十条  住宿生应自觉维护寝室安全,增强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对影响寝室安全和正常秩序的不良行为应及时报告、劝阻和制止。

          (一)严禁在学生公寓区内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二)严禁违章用电,严禁使用电冰箱、洗衣机、微波炉等生活电器以及电阻性发热电器(如热得快、电磁炉、电热杯、电饭煲、电熨斗、电暖器、电热毯、电夹板、暖手宝、烘鞋器、烘干机等);

          (三)禁止在学生公寓区内使用明火(如焚烧物品、点蜡烛、点蚊香、燃放鞭炮,使用煤气灶、煤油炉、酒精炉等);

          (四)严禁私拉乱接,人离开寝室时必须切断电源。

    违反上述规定者,公寓服务中心有权查处,对违章电器及有关物品予以没收。

           第十一条  住宿生应自觉爱护公物,妥善使用,保管好私人财物。

          (一)公寓楼内家具和各项设施,不得擅自移动、调换或搬出寝室;人为损坏公物必须照价赔偿,并追究当事人相关责任;家具设备破损及时到值班室报修;

          (二)爱护消防设施、设备,任何人不得随意动用公寓区的消防设施设备;严禁私拆防火、防盗等安全防护设施;

          (三)住宿生应加强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要及时关、锁好门窗,贵重物品要妥善保管,大额现金要及时存入银行,以防失窃,否则责任自负;

         (四)节约用水用电;

         (五)严禁将寝室钥匙借给他人,严禁私自调换门锁或另加门锁;

         (六)携带大件贵重物品离开公寓楼,必须出示有效证件并登记,经值班人员查验后方可带出;

         (七)不得私自在寝室内增添家具和其它设施。

           第十二条  学生公寓严禁留宿他人,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异性寝室。

           第十三条  住宿生应自觉遵守亲友来访管理规定,来访人员必须出示证件、进行登记,在公寓楼门厅或值班室会客,特殊情况经工作人员同意后可进入被访同学寝室。

           第十四条  学生公寓计算机网络的管理使用,按照《扬州大学校园计算机网络学生公寓楼局域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学生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学生公寓区突发事件快速反应机制,认真贯彻落实扬州大学《学生公寓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学生公寓自律组织,鼓励和支持学生制定寝室公约,建立扬州大学学生公寓自我管理委员会,建立公寓楼层长和寝室长管理制度,发挥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积极作用。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学生的处理,按照《扬州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条例》给予处理。

           第十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住宿生。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扬 州 大 学

                                    2017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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